山西省建设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其职责:
(一)受理工程项目报建;
(二)审查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及委托协议;
(三)审查招标文件;
(四)监督工程开、评、定标;
(五)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六)工程合同备案;
(七)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八)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市(地)、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按《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将省管工程的部分委托市(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程序、强化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 凡从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均须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及本细则对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依法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以下简称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己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功能是:
(一)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服务;
(二)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三)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设立的服务"窗口"提供便利条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